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需併合處罰時,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第51條第
5款,將定執行刑之上限改為有期徒刑30年,兩相比較,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意旨,定執行刑部分應適用舊法處斷。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心儀附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4年11月4日│94年7月15日至同年││││月28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424號│字第719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799號│94年度易字第1658號││事實審├──┼─────────┼─────────┤││判決│95年10月31日│94年11月18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5年11月30日│94年12月21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