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224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宋茜蒂
相對人
即被告 王怡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以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原告僅於111年3月29日陳報薪資扣押款計算式,並說明被告目前應給付之金額,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