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668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零捌元,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