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80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告 李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購買機車,並簽立中古機車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雙方約定分期總價新臺幣(下同)39,960元,自民國110年2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5日止,共分36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1,110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週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39,960元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960元,及自110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古機車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13頁),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所載內容,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惟本件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第7條固約定:乙方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喪失其分期償還之利益,甲方得不經通知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乙方並同意甲方得對到期未付之各期分期價款按年息20%逐日計收遲延利息:1.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清償債務,或償付費用、稅捐等語。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第7條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自110年2月15日起至110年9月15日止,遲付之金額共8,880元(計算式:1,110元×8期=8,880元),已達總價款5分之1(39,960元×1/5=7,992元),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39,960元,即屬有據。又依上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第7條前段約定:乙方並同意甲方得對到期未付之各期分期價款按年息20%逐日計收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於110年9月15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1/5,則原告自110年2月16日起至110年9月15日間,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依上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第7條前段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塗蕙如

附表: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1

1,110元

自110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110元

自11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110元

自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110元

自110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110元

自11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110元

自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110元

自11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至36

32,190元

自110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39,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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