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字第10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壢簡字第10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晟恩(原名曾達民)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3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晟恩 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謾罵、嘲笑、
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僅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而「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又所謂「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以最粗鄙之語言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時,倘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語言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自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司法院院解字第1863、2033、21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曾晟恩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前某時,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聞,暱稱「天上天下唯我獨尊」之17直播平台個人頁面上,對在前開直播平台上,有3,000逾人之粉絲追蹤,暱稱「 李李 心」之告訴人 李品儀 ,以張貼「 李李心 你孃嘞老七掰,拎娘對不起你了嗎?草泥馬七掰嘞幹」等語之自我介紹辱罵告訴人,復於111年9月30日某時,以帳號「wkqw0860」在告訴人之公開個人頁面貼文底下留言「說你腦殘還不信」、「吃大便」等語辱罵告訴人,已經本院認定如前,因被告在上開17直播平台網頁發表前開文字,乃在屬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所為,已達於「公然」之程度;又被告所稱前開文句綜合觀之,依一般社會通念,係屬對於道德人格負面評價之謾罵語詞,且該等文字對遭謾罵之告訴人而言,足使其感受到難堪、不快,客觀上已足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
分別於111年9月30日前某時及111年9月30日某時,先後在被告於17直播平台個人公開頁面及告訴人於17直播平台個人公開頁面貼文發表辱罵告訴人之上開文字,客觀上行為均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個別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之舉止,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㈢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縱因網路互動糾紛生有嫌隙,竟不思循理
性方法溝通意見,反在17直播平台網站上發表前開足以貶損本件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字,顯然缺乏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及目的、本件所為言論對告訴人人格貶損之程度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補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振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3062號被告曾晟恩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晟恩前為直播主李品儀之觀眾,雙方因故發生爭執產生嫌隙,曾晟恩竟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前某時,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聞,暱稱「天上天下唯我獨尊」之17直播平台個人頁面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在前開直播平台上,有3,
000逾人之粉絲追蹤,暱稱「李李心」之李品儀,以張貼「李李心你孃嘞老七掰,拎娘對不起你了嗎?草泥馬七掰嘞幹」等語之自我介紹辱罵李品儀,復於111年9月30日某時,以帳號「wkqw0860」在李品儀之公開個人頁面貼文底下留言「說你腦殘還不信」、「吃大便」等語,辱罵之,足生損害於李品儀之社會評價與人性尊嚴。嗣李品儀見該等言論,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品儀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曾晟恩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品儀警詢時之陳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17直播平台個人頁面截圖照片、告訴人個人頁面暨被告之上開留言截圖照片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與告訴人間之紛爭,其因而多次以不同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應係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之接續犯,應論以1罪。
又告訴人另稱被告尚有以「我去馬的你是不是想4」等語恫嚇之,而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犯行,然此經被告否認,且卷內並無相關截圖照片足供佐證,難以告訴人單方指述遽認被告涉有恐嚇為安犯行,然此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屬同一社會事實,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檢察官許振榕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盧靜儀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