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56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姓名年籍詳附表)自民國95年5月22日12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
受安置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現住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處所)法定代理人乙○○住臺北市○○區○○路4段107巷3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