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8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