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貳萬元(計算式:150平方公尺x40,800元/平方公尺=6,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