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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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前來(原告於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203號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因被告撤回刑事案件之上訴,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案件上訴撤回而失所附麗,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同法第490條但書,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