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19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姓名年籍詳附表)自民國95年5月11日19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相對人甲○○住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短期安置處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