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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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429號

原告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被告 仲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籍設新北市金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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