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669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告其他公同共有人(姓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未列明被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10日內補正,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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