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45號原告珠海世錩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生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原告與被告唯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威圖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零玖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