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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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美鈴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美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美鈴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3月確定,合計刑期3年3月,並於民國103年3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3月確定,合計刑期3年3月,並於10
3年3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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