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0號原告 宋財 被告 阮文南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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