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63號原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