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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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酈紜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酈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酈紜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本院判刑確定,且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於102年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佩旻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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