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719號債權人 邱振卿 債務人 邱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邱榮輝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371,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㈡280,000元,及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㈢255,000元,及自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邱榮輝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利成 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本院無法確認債務人邱利成之年籍資料,本院於111年11月24日電話詢問債權人提出債務人邱利成之詳細資料,惟債權人迄今並無提出債務人邱利成之資料到院,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邱利成核發支付命令,難認為合法,該部分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