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7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記載遺失股票之股票號碼(包含檢碼)、
股數、張數之附表內容。上開股票內容請以書面各自依不同股票號碼填寫詳細。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