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745號聲請人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
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支票號碼0000000之正確支票金額(附表所載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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