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273號債權人連都大地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明確之事實理由(須敘明每月應繳管理費多少
及欠繳之起訖月份)
2.管理費計算明細。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