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596號債權人花開富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發支付命令之事實理由,請以書面提出
二、債務人甲○○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三、債權人之正式完整之名稱。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