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7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72號

原告 朱玉珍

被告 林毓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8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就被訴參與詐欺原告朱玉珍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88號判決可稽,原告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揆諸前揭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末原告之訴雖經駁回,然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朱天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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