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949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玉蓮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次
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劉玉蓮、陳○○應將坐
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等,於民國101年6月1
3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
登記為相對人劉玉蓮所有等語。惟本件聲請人未載明相對人
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
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
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
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