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22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鎮○○路○○○巷○○號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甲○○前因逃亡緝獲後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其被訴案件業已審結,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性,准予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鎮○○路○○○巷○○號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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