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35,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