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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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九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王慧娟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王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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