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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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打及吸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路○○○號為警查獲施用毒品案件,業因被告強制戒治期滿,經聲請人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三三號處分不起訴。惟本件查扣之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本院詳核結果,確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賴純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