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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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一三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一四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