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О號
具保人 曹國仁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曹國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曹國仁因被告甲○○涉嫌搶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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