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醫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醫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上字第5號上訴人 江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或具狀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上訴人於民國108年9月11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浦傑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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