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97號原告 陳永端 被告 袁碧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2樓房屋及所坐落之基地持分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返還原告新臺幣490,000元。依起訴狀所載,被告居住址非在本院轄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被告戶籍址係位於高雄市三民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另因本件訟爭房地係位於高雄市鼓山區,揆諸首揭規定,本案不論依被告住所地或依不動產所在地,本院均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