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75號原告全宏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達 訴訟代理人 陳美朱 被告 陳憲宗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簡字第228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黃三友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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