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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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21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謝○○所有坐落高雄○○○區○○段922-7、922-10、922-11、922-12、922-13、922-14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為何人?
三、依綜合授信契約暨總約定書第貳章第五條第一款約定通知或催告債務人 張麗娟 之證明文件(含回執正、反面)。
四、第一項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債務人張麗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