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122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3
月11日北市警文二分刑秩字第09930036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3月4日14時3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與康定路口。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關係人(執勤員警) 莊世昌 之偵查報告書及現場錄音、錄
影帶各一捲。
(二)於上開時地,查獲意圖得利向不特定人及執勤查察莊員警
拉客時為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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