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2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零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96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邱柏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