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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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7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29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488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29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4290元)。
二、請提出被告申請信用卡之歷年交易明細、還款明細表等資料
  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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