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壹佰陸拾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貳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