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2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中華民國
97年3月28日96年度南簡字第22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34,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