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6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於民國96年3月21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96年3月26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96年3月27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許增男法官楊貴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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