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蘇寶蘭 被告 王駿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依規定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新台幣10萬元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7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智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