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5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戴義陽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義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且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即具保人戴義陽因詐欺等案件,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被告戴義陽繳納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見112偵17677卷第119至123頁)。茲被告上揭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而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9日經本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目前亦無在監執行或在押之情形,此有本院對被告之送達證書、本院113年5月9日刑事案件報到單及審判筆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報告書等件附卷可憑,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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