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6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巷19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月2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