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上易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上易字第3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61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榮和
法官黃斯偉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