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83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如

高忠興

楊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森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9,8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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