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34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告 詹芷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