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184號
原 告 辛○○
號
兼訴訟代理 庚○○
人
原 告 庚○○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癸○
被 告 壬○○
被 告 丑○○
被 告 子○○○
被 告 己○
號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0號
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