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28號
原   告 順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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