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零
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
之四計算之利息,併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