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1號原告 陳金郎 被告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朝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七十七條之二十七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以一0一年度補字第一五四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六千九百九十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一件、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巫美蕙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聖哲